第二百零二条 共同海损,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,船舶、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,为了共同安全,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、支付的特殊费用。
第六十二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,适用于实际承运人。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、代理人提起赔偿请求的,适用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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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,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,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。